總則說明
-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交換設備、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所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傳送,與網路電話等之電信服務。
-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第二類電信 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 一般業務營業項目: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二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一條 資費表(請參閱產品項目暨價格資費表)
第二條 申請的對象為符合法令規定,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請之程序、方式(書面或口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 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例如健保卡、駕照,並影印乙份供本公司留存。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以供核對。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 申請人應就其於申請書所填之相關資料,或檢附出示證明資料等文件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本公司不負查證客戶及代理人檢附證照真偽之責任,如客戶或代理人提供不實證照致生任何糾紛或法律責任者,由客戶及代理人自行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 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 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 申請書內所填客戶名稱或客戶公司資料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 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命令不得為申請者。
- 申請人對前項拒絕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一週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一週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 用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納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除得註銷其申請或限期催告將停止該用戶服務之使用並得加計遲延利息外,亦得暫停該用戶所租用各項IDC設備及網路服務。經本公司再限期催繳仍未繳者,則本公司將逕行辦理服務終止事宜。惟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客戶因逾期繳費致被停止通信、服務者,用戶應儘速繳清其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通知後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服務。
- 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中華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若有違反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用戶因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費率收取。
第三章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四章 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五章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賣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
第六章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 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 擷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 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者、廣告信函或其他漫無目的之郵件。
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後,本公司將立即移除用戶侵權之相關資訊及內容,或暫時停止用戶之使用權利,用戶得於5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之證明後始得續行使用服務
第七章 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後,本公司將立即移除用戶侵權之相關資訊及內容,或暫時停止用戶之使用權利,用戶得於5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之證明後始得續行使用服務
-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
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886-2-8226-9266;
本公司傳真專線:+886-2-8226-9930;
本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s@digicentre.com -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摧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 客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受理者,本公司將儘速使其通信;若因中華電信或其他固網端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導致不能於短期內受理、完成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告知用戶。
- 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 用戶申請有關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其中用戶若擬變更原申請書內之資料,應於帳單寄 送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 本公司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用戶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用戶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用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則由用戶自備與維護,非本公司所營服務責任。
- 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 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本公司客服人員將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立即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費用,仍由用戶負擔;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開啟防備機制,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 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按該服務型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
-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 本公司若長時間(一日以上)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通知用戶。
- 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第八章 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且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取得其他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明確授權同意併案銷售,於向消費者經銷時,明確提示取得授權資訊,並針對併案銷售之其他電信服務向消費者詳盡說明經營者所承擔之責任及義務內容。
-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第九章 契約之終止
- 用戶租用本公司設備,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其費用計算以契約內容訂定為準。
- 用戶擬終止原向本公司申請之各項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按各項服務契約之規定結清相關費用。
第十章 其他事項
- 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